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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338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3198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3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日期 2017-03-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共同确认尚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 还款方式为:于2016年8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于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12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5129元,由被告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负担,于2016年8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并将被告何建荣、戴健英共同共有的吴江市松陵镇学院路1000号奥林清华住宅小区三区57-101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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