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字〔2020〕2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应予以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一、当事人在经营该批次药品的过程中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进货、验收、仓储和销售;二、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马上采取措施,发出停止销售指令,及时召回不合格药品;三、该药品为粉针剂,当事人在验收时无法发现可见异物。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由生产环节导致的,应当通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样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通报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对经营、使用环节的处罚。”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没收未销售的劣药(已扣押的1441瓶注射用奥扎格雷钠)和购销差价人民币1749.67,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3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周旭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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