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宝处字(2018)第13201700006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6 |
决定机关 |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健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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