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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宝处字(2018)第13201700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1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6
    决定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何健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