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图工商检处〔2018〕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的21瓶五粮液酒。 二、罚款10000元(贰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3 |
决定机关 | 图木舒克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图木舒克市盖米里克镇贇惠商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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