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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华之茂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术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6710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6民终616号
    案号 (2016)云2622执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云南华之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蒲士力停工期间工资12600元;二、原告云南华之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蒲士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81.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65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163.00元,合计76697.00元;三、原告云南华之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蒲士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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