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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塔沙工商西所处字〔2016〕第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单玉国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经营活动,未建立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广告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不大,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取证时能积极配合,主动交待问题,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02
    决定机关 塔城地区沙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国龙广告装饰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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