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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公罚〔202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1〕79号案件名称:杭州沣麟实业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沣麟实业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主要违法事实:现已查明:2021年8月8日,当事人在经营旅店期间,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床单、杯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涉及2种用品用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3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8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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