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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将未开封的“旗牌古典黄芥末调味酱”(净含量:170克)贮存于厨房的冷菜间货架上,超过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属于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综上,经讨论研究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6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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