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秀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JY1YQ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01民初23580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恢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菲鼎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日华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500,000元; 二、被告菲鼎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日华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利息455,000元(计至2018年4月30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秀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龚藤稷、朱云琦共同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日华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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