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罚〔2016〕1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检查,你单位于2012-2014年发放员工补充医疗保险152,348.11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2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840.98,2013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173.20元, 2014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80.81元。 2012-2014年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994.99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2899.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6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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