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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安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75****3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03民初4747号
    案号 (2018)粤0703执3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跨海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250元及相应利息(以1612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被告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1795.50元,保全费1330元,合共3125.50元,由被告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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