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安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4959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1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日期 | 2018-03-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合同编号为“兴银南04借字第201605000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499.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因本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如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上述债务本息、律师代理费,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从处分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详见证号为南房他证押字第20133718号的《房屋他项权证》)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在723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叶安源对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艺尚机械有限公司、泉州益昌机械有限公司、叶朝阳在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范围内对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惠蓉在与叶安源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换治在与叶朝阳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在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范围内对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艺尚机械有限公司、泉州益昌机械有限公司、叶安源、叶惠蓉、叶朝阳、张换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追偿,或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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