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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58****24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1257号
    案号 (2022)黑0103执3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6-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邹志恒房屋装修工程款6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60000元房屋装修工程款全部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邹志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邹志恒负担500元 ,被告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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