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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58****249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9892号
    案号 (2022)黑0103执29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祥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92 000元;二、被告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祥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借款利息3121.44元,罚息(以借款本金492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395%上浮50%计算罚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4元,由被告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祥旭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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