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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58****24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0594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8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隋超、张立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文前购货款26500元; 二、被告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文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隋超、张立芬负担463元,哈尔滨胖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文前负担1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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