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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295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商初字第00988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日期 2016-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716829元、名义货价1000元、逾期利息97471元(截至2015年5月26日),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支付到期未付租金716829元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谢芝荣、谢兰飞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3元,减半收取5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77元,由被告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谢芝荣、谢兰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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