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明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2951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扬邗民初字第00510号 |
案号 | (2016)苏1003执2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日期 | 2016-0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向阳、王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原告王金朝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王万里、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扬州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部分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王万里、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扬州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向阳、王浩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金朝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向阳、王浩、王万里、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扬州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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