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龙建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025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福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福法执字第004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2 |
发布日期 | 2016-04-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潘义权、黄会飞与被告贵州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贵州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潘义权、黄会飞的购房款一十万三千三百八十五元,并以已付款一十万三千三百八十五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每日0.01%支付违约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贵州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退还代收原告潘义权、黄会飞交纳的维修基金、印花税、契税、预告登记费共计八千六百五十一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潘义权、黄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贵州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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