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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今网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1331****114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民终5860号
    案号 (2020)湘0112执3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今网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书》已经解除;二、限陕西今网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三、限陕西今网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9 600元;四、驳回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 400元,由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44元,陕西今网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 956元。 上诉人今网媒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公证书,拟证明今网媒公司已经准备就绪要求伊宅购公司提供相应技术软件接口,但伊宅购公司未能提供,严重违约。伊宅购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证据已在一审提交,只是上诉人作为公证书形式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从公证书的内容看合同双方之间只是对于机器的安装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沟通,是属于双方合作的一部分内容,基本上在合同签订后两三个月期间,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违约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今网媒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但与其要证明的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关于涉案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伊宅购公司与今网媒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伊宅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今网媒公司支付了300万元,从伊宅购公司与今网媒公司就合同履行签订备忘录情况来看,今网媒公司在前阶段履行合同缓慢,责任在今网媒公司;又伊宅购公司为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与湖南融城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在原《仓库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租用仓库用于存储创富机等物件,但今网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装服务站来安装创富机,今网媒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今网媒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书》的律师函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书》自今网媒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已经解除。故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书》已经解除,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今网媒公司先是履行合同缓慢、后亦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装服务站来安装创富机,故一审判决今网媒公司返还伊宅购公司300万元并赔偿伊宅购公司为履行合同直接支付的19 600元仓储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今网媒公司上诉主张伊宅购公司严重违约造成其重大损失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今网媒公司上诉主张伊宅购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装屏计划通知书》后,直至2017年8月初才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其诉请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本院认为,《合同书》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伊宅购公司于2017年8月初发出律师函解除合同,尚未超过合同书约定的五年履行期限,且伊宅购公司在2017年8月初发出律师函解除合同后,于2019年4月26日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伊宅购公司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今网媒公司的上诉主张,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今网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30957元,由上诉人陕西今网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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