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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立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42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5765号
    案号 (2016)京0112执2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中纺锐力机电有限公司六万八千六百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三万元,余款三万八千六百元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果被告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时付款,原告北京中纺锐力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对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北京中纺锐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元,由原告北京中纺锐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五百零八元(已交纳),被告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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