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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立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42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932号
    案号 (2016)鲁0283执1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4
    发布日期 2016-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闫家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5042091-X。 法定代表人闫立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妮妮,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卓林,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胶东铸造机械厂,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田庄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727512-1。 法定代表人孙发生,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书铭,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胶东铸造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月4日前向被上诉人青岛胶东铸造机械厂支付货款38000元。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方式,银行户名青岛胶东铸造机械厂,账号38-16320104000398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高平路分理处。 二、如果上诉人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被上诉人青岛胶东铸造机械厂有权按照原审(2014)平商初字第2326号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调解协议履行后,双方纠纷处理完毕,互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保全费820元,计2003元,由被上诉人青岛胶东铸造机械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上诉人青岛茂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新国 代理审判员王晋 代理审判员徐慧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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