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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皖阜交综合执法简罚〔2021〕2000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4
    决定机关 阜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