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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市中哲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2267****92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管民初字第2673号
    案号 (2017)豫0104执16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9-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汇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游欢偿还借款本金994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946400元为基础,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河南汇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游欢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33021元、律师代理费158400元; 三、被告曹云、金中华、刘丹丹、漯河市中哲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汇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游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4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游欢负担7332元,被告河南汇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曹云、金中华、刘丹丹、漯河市中哲纺织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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