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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玛路上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8334****0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93民初113号
    案号 (2019)辽0293执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玛路上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场地使用费128,250元; 二、被告金玛路上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违约金17,85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被告金玛路上传媒(大连)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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