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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1****1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8137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17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英特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沈阳英特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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