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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1****1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5485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662395元及利息(以16623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59565元及利息;(以1595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李德胜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377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反诉费7831元,由被告李德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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