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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浦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6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5月8日9时30分,当事人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驾驶员王宏波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浙G80026运输渣土,运输从浦江县东溪改造及箱涵工程出发,经过县府东门,大桥路,江滨路,翠湖路,351国道,到善庆消纳场粉碎做回填处理,共运输1车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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