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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罚决字[2019]第33050041191004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鸿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0
    决定机关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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