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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市强发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302MA****Y4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84民初2702号
    案号 (2020)粤1284执1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51200601645】。一、被告云浮市强发气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148.9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314148.9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5日开始,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云浮市强发气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返还各型气瓶385支(具体为:氧气瓶138支、乙決瓶79支、二化瓶73支、氩气瓶24支、氮气瓶37支、舞合二化瓶22支、医用氧气瓶8支、高氮气瓶2支、干空气瓶2支,合共385支),如被告未能在前述期限返还气瓶给原告的,每少ー个气瓶,乙炔瓶按280元、其余各型气瓶按350元每个的标准,由被告赔偿给原告。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67元由被告云浮市强发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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