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冼全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66****0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604民初2780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40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日期 | 2017-06-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冼全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至2017年3月1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77268.7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94.74%后再上浮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173093.35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冼全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苏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范沙新村路南四巷8号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于最高本金余额1904943元内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冼锦洪、潘艳好、叶婉霞、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94元,由原告负担100元,五被告共同负担244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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