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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亚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覃锦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8028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2582号
    案号 (2017)桂0103执1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6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支付自2014年6月5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借款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共计358.39万元(35×2%×500万+26/31×2%×500万); 3、请求执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的未履行上述两项金钱给付义务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 4、请求执行权属被申请人一的抵押物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卢瓦尔河谷一区23号院01号房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3000万元以内、在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之后优先受偿; 5、请求执行被申请人三在上述抵押物抵押价值不足清偿范围内进行连带清偿; 6、请求执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7300元; 7、本案执行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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