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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3042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59413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借款本金46,398,915.76元;   二、被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截至2019年6月25日的逾期利息3,351,471.09元;   三、被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6,398,915.76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年利率8.526%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律师费损失23万元;   五、若被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可以与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1533弄18号201、202、301、302、501、1001、1201室,21号201、202、302、501、502、6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7,000万元扣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1533弄18号401、1101室,21号301、401、402室房款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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