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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40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0-40案件名称:杭州贝瑞斯美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贝瑞斯美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平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行政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0-12-22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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