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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博中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浩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594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10638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1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381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日期 2016-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博中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勇一万零七百二十八元并赔偿原告张勇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如被告北京博中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十八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张勇预交),由被告北京博中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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