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1322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终2877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2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汇票垫款本金38101000元及该款罚息(从2013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智强、被告陈凯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对上述垫款本金38101000元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2013年12月30日起以38101000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88元,由被告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宁智强、被告陈凯民、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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