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久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1322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273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42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日期 | 2018-07-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顺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3418483.85元(截止2015年5月6日,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周久乐、周波、冯颖、朱桂荣、桑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周久乐、朱桂荣、桑亮、张慧的其他抗辩事由。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45元,由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周久乐、周波、冯颖、朱桂荣、桑亮承担;鉴定费人民币385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顺支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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