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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宛防罚决字2022第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单位名称: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190091XU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中段璟都国际写字楼18楼本机关于2022年3月4日对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璟都国际项目未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中段269号,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璟都国际项目已建成,未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4
    决定机关 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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