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舒兰矿业(集团)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28355****617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82民初1580号 |
| 案号 | (2021)赣0482执8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兰矿业(集团)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臻荣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000,973.8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舒兰矿业(集团)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西臻荣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差旅费用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臻荣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04元,由原告江西臻荣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44元,被告舒兰矿业(集团)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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