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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凯迪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荆文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20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31民初2184号
    案号 (2017)苏0831执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8-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借款本金7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210万元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至实际偿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0.86‰计算逾期利息,扣除340.77元;以300万元计算,自2014年10月1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11.91‰计算逾期利息;以200万元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11.205‰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江苏凯迪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安爱而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荆文保、庄卫兴、潘建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0元,由六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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