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威通塑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5****53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77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15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支付贷款本金78221416.76元、利息6112269.31元、罚息2273423.97元、复利489671.73元,共计87096781.77元;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付罚息。其中,16986171.04元按11.613%计息;11722569.53元按8.1937%计息;15071875.05元按8.1937%计息;10044083.33元按7.5037%计息;7663665.33元按8.1937%计息;17168262.71元按11.613%计息,上述罚息均由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兵、张莉莉、余灼彬、龚淑群、深圳市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通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兵、张莉莉、余灼彬、龚淑群、深圳市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通塑胶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有权对被告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波音电讯厂区的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4165号)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财产被处置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有权对被告张莉莉所出质的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27%股权、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以所出质的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71.4285%股权、余灼彬以其出质的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23.3%股权、龚淑群以其出质的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76.7%股权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莉莉、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余灼彬、龚淑群在上述股权被处置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张兵、张莉莉、余灼彬、龚淑群、深圳市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通塑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5100.4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预交),由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张兵、张莉莉、余灼彬、龚淑群、深圳市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通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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