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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威通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459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05民初1997号
    案号 (2018)粤0305执1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深圳市威通塑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宝银(2015)年【业务二部】流资借字第092100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项下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罚息合计469622.99元、复利合计36216.66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5000元;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兵对深圳市威通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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