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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国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伟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248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705民初3067号
    案号 (2017)皖0705执2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日期 2017-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国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5322.22元,并以645322.2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7元,减半收取5173.5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四川国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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