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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润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正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1769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民初字第02309号
    案号 (2016)苏0925执1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2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锦标借款1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40万元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50万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20万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江苏润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夏正兰、孙玉铭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被告孙飞、江苏润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夏正兰、孙玉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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