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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京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庆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076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185民初2124号
    案号 (2017)浙0185执1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临安法院
    执行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尔滨京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63620元及违约金133830.33元(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哈尔滨京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75元,由被告哈尔滨京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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