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洪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3699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5民初4524号 |
案号 | (2018)苏0505执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日期 | 2018-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22265.79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22265.79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计9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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