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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镇(交)行罚决字[2020]007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4日9时10分许,驾驶员张X驾驶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车牌号为浙B1L650/浙B70D2挂重型半挂式牵引车装载29.27吨危险化学品丙烯酰胺沿着庄南公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蛟川登记二点时,因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品警示标志(装六类货挂三类标志)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 顾明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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