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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地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72****41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2民初128号
    案号 (2021)津02执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2292207.39元(包括利息、罚息),并给付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罚息;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三、被告天津地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惠天承运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王云胜、石凤兰、刘福强、宋涌、李景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事项,在其与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北辰村镇银行保证借款续贷补充协议》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惠天承运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王云胜、石凤兰、刘福强、宋涌、李景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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