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50058****297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民初562号 |
| 案号 | (2021)鲁05执4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利津县广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利津县广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的979.63元,从上述应付利息中扣除);二、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玺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福堂、张会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玺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福堂、张会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利津县广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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