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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58****2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03民初474号
    案号 (2020)鲁0503执恢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借期内利息1549099.80元、逾期利息759220元及复利152136.81元,合计19460456.61元; 二、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7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9625‰计算)及复利(计算方法:以应付未付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11.9625‰计算); 三、被告山东祥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建、王立英、白少军、曹洪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祥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建、王立英、白少军、曹洪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63.51元,减半收取67931.76元,由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祥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建、王立英、白少军、曹洪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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