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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58****2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03民初2030号
    案号 (2020)鲁0503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借款本金13500000元及利息、复利2445900.51元。二、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剩余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三、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保建、张东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保建、张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不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对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东港经商)抵登字(2017)00016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75.4元,减半收取计58737.7元,由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保建、张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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